《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步入“快车道”,在合作社数量、参与人数等层面均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必须承认合作社的质量并未达到国家对其的发展期望,质性漂移、虚假合作社、“空壳社”的大量出现,导致部分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发出了“中国合作社到底有多少是真的合作社”这样的质疑。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国家倡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那么,合作社的纠偏和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有什么必然联系?通过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合作社的异化现象会得到扭转吗?
本文试图重点解答以下问题:首先,为什么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规范的合作社往往无法生存,异化的合作社反而发展势头良好)?其次,以合作社为媒介和平台,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否扭转这一不利局面?最后,异化的合作社与弱小的合作社如何实现优化发展?
二、发展实践中的两难境界
纵观我国农业的产业演进过程,必须承认中国农业的产业化进程沿着与欧美国家迥异的道路发展,首先实施价值链的纵向延伸(小农户被裹挟着参与市场竞争),然后借助合作社发展来进行初级农产品购销层面上的横向联合。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先纵后横”式发展格局决定了农民合作社在没有形成规模化和产业链前端比较优势的前提下,就直接参与残酷的市场竞争。合作社在嵌入农业产业链的过程中,交易成本的高低决定了其生存空间与盈利能力。
Williamson(1979)认为,决定企业交易成本高低的关键在于交易的频率、交易的不确定性以及资产专用性程度的多寡。农民合作社经营的是特殊产业(农业),所产出的产品在成熟周期、产品质量鉴定、销售过程方面具有和工业产品相异的特性。就蔬果产业而言,蔬果成熟阶段采摘频度较粮食作物采摘频度高许多,频繁地与农户、下游采购商进行交易会增加合作社交易成本;而当前蔬果产业的种植主体依然以小规模种植农户为主,从事以家庭为单位的种植模式。农户参加合作社并与合作社发生初级农产品的交易过程中,当市场价格波动时,如果合作社与农户之间仅仅依靠商品契约来维系时,价格波动就会促使交易的不确定性增高;而企业与合作社交易关系的不确定性相对可控(出于长远考虑,合作社与企业在大宗农产品交易过程中履约率较高)。同样,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合作社与农户之间没有构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农户/合作社任何一方在资产专用性投资升高后将使得其在与对方交易谈判过程中处在不利地位,交易成本将会提升。
在此背景下,如果合作社与农户没有形成“互利、互信、共赢”的合作环境,合作社的市场属性将驱动其采用排除小农户生产(流转农户土地,给予农户土地租金,将农户转化为农业产业工人),趋向于自营规模化种植来降低与农户的交易频率,并控制交易的不确定就显得顺理成章,合作社异化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同时,农户的初始资源禀赋差异导致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形成,将会影响合作社成员权力分配结构,资源要素向大户流动,大户主导生产和资源分配方式,小农户退出经营决策(大户主导生产,小农户不参与合作社经营事务),成立合作社成为“激励大农”发展的组织形式,合作社出现异化。因此合作社与成员无法形成紧密的合作与共存关系,只有商品契约缺乏要素契约,合作社必然异化。
构建合作社与成员强的关系型契约,不是仅仅强调成员参与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引导成员参与合作社管理就能解决问题,而是需要通过成员与合作社双方构建“可置信承诺”,使得成员确信合作社发展对己有利,而合作社也能够确信成员确实能从长远考虑,保证产品质量并积极维护优化合作社的经营模式。合作社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在产前提供操作规程,通过投资农田基础设施完成专用性资产投资,在产中实现技术培训、流程管理服务,在产后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统一品牌使用、统一销售服务。农户因为加入合作社获长期受益,从而更认可合作社的种植模式,也愿意积极参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可以认为,合作社内部形成全产业链的社会化服务,可使合作社的经营与农户的长期发展实现激励相容。
山东莱州金丰农业合作社、广饶县健士富硒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案例就体现了上述内容。这两个合作社分别种植生态小米和富硒蔬菜,通过全程社会化服务供给,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实现了农户生产能力的提升和销售渠道的拓展,做到以销定产,农户的收益大幅度提升。成员也积极参与合作社日常管理工作,在生产过程中实现内部监管,收益分配有“二次返利”机制,真正做到了商品契约与要素契约的交互治理。可以认为,以合作社为纽带,提供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可以成为优化合作社组织结构的一种有益尝试。
三、未来的发展方向
观察金丰合作社与健士合作社的成功案例,不难发现通过全程社会化服务供给,促进了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形成“可置信承诺”,合作社与农户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在经营过程中组织优势进一步体现,有效促进合作社迅速“嵌入”市场并取得成功。同时,成员由于获得优质的社会化服务供给,其生产效率和盈利能力提升,使得成员进一步认可合作社的经营方式和价值取向,双方的“激励相容”又能反向促进合作社与成员的商品契约履约环境的优化,有助于合作社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因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对于趋于异化的合作社而言,纠偏的可行性方案是诱导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优质的社会化服务供给,通过全产业链各环节上实施精准服务支持,使得成员的种植能力、管理经验、经营理念得以提升,激励成员认可合作社的经营并支持合作社的发展方略,有助于这些异化合作社朝着商品契约与要素契约交互治理的良性路径发展。
2.对于那些弱小的合作社而言,政府借助合作社平台为成员提供针对性的社会化服务项目,如通过技术支持、流程监控、销售能力培育等定向扶持手段,使得成员的专有性资产进一步提升,提高合作社管理团队的经营能力,使得合作社能在生产端做大做强,成为现代农业与小农户实现有效衔接的载体。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视阈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机制及政策研究”(批准号:18BJY14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南京林业大学农村政策研究中心)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19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