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的要求,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以下简称《评定监测办法》)的规定,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启动2020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现将国家示范社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评定监测办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
本次拟评定国家示范社2065家、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178家,综合考虑各省份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和2019年国家示范社监测情况进行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各省份申报国家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在符合申报条件、不降低评定标准的前提下,突出规范办社、绿色发展、品牌建设、产业扶贫,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内生产经营粮棉油、菜篮子产品等重要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提供有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以及贫困地区扶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予以适当倾斜和优先考虑。
二、申报程序
国家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评定监测办法》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主体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填报申报材料并提交(样式见附件6、7)。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经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复核,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水利、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评定监测办法》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以及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在省级有关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不得超额报送。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于2020年11月15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并在线提交。将以下材料纸质版(1份)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正式推荐文件。
(二)已征求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省(区、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4),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见附件5)。附件2—5的纸质版材料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步提交。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系统数据需要区县、地市、省级用户在系统中进行逐级审核。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避免出现重复申报。
(四)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在申报和评定期间,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受理有关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的来人来访。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邮政编码:100125
联 系 人:李政良
电 话:010-59193128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联系人:刘敏
电 话:010-59197727
附件: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额分配表
2.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3.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
4.**省(区、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
情况说明
5.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格式)
6.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情况表
7.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单位情况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13日
相关资料: 附件下载.doc